歐盟 PPWR(法規 (EU) 2025/40)對包裝的整個生命週期進行監管。它涵蓋所有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無論其材料或來源如何,並對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的製造、成分以及可重複使用或可回收性提出要求。它取代了第 94/62/EC 號指令,即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
作為一項法規,PPWR 無須經各成員國轉化為本國法律,即可直接適用於所有成員國。它統一了產品規定,並新增再生材料含量配額、可回收性等級及強制符合性聲明要求。
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EU PPWR-法規(EU)2025/40)於 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並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一般適用。該法規以可直接適用的法律要求取代以指令為本的指引,並針對包裝的整個生命週期實施嚴格管控措施,以減少包裝廢棄物、確保可回收性、限制有害物質,以及擴大重複使用系統的規模。對於將包裝或已包裝產品投放歐盟市場的製造商、分銷商、零售商及品牌而言,這是一項重大轉變。
我們幫助您應對這項轉變。我們的歐盟 PPWR 服務涵蓋材料測試、可回收性、再生材料含量及技術文件等方面的合規支援,協助您維持進入歐盟市場的資格、優化供應鏈和提升產品的可信度。
為符合 PPWR 要求,必須限制包裝材料及組件中受關注物質的存在及濃度。該法規對食品接觸包裝中的四種重金屬(鉛、鎘、汞和六價鉻)以及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 (PFAS) 設定了具體限制。
我們提供包裝化學物質合規性測試服務,包括針對鉛、鎘、汞及鉻的包裝重金屬測試,以及 PFAS 包裝測試(包括總氟含量測試),協助您符合食品接觸包裝的相關限值要求。


歐盟 PPWR 為大多數塑膠包裝設定最低再生材料含量目標,並要求具備可追溯性及可驗證的文件。我們提供再生包裝含量測試、包裝可回收性評估和驗證,以及 再生含量認證 ,以驗證和證明您的產品中包含再生材料。我們也提供塑膠回收的 EN 15343 認證 和 RecyClass 循環包裝認證。
歐盟包裝廢棄物條例涵蓋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無論其材質、產業或來源為何。包裝是指用於盛裝、保護、搬運、運送或展示產品,但並非產品本身不可分割部分的任何物品。

所有在歐盟市場投放包裝的企業都必須遵守相關規定,無論包裝是歐盟製造還是進口,是企業對企業還是企業對消費者,是空的還是已有產品的。這包括:
如果您的企業填裝、進口、加上品牌標識或分銷來自第三方供應商的包裝或已包裝產品,或將此類包裝或產品投放歐盟市場,亦須承擔相關合規責任。
我們為以下行業提供歐盟 PPWR 測試及評估服務:
歐盟 PPWR(法規 (EU) 2025/40)對包裝的整個生命週期進行監管。它涵蓋所有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無論其材料或來源如何,並對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的製造、成分以及可重複使用或可回收性提出要求。它取代了第 94/62/EC 號指令,即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
作為一項法規,PPWR 無須經各成員國轉化為本國法律,即可直接適用於所有成員國。它統一了產品規定,並新增再生材料含量配額、可回收性等級及強制符合性聲明要求。
適用範圍涵蓋所有包裝及包裝廢棄物,不論其材料或來源是甚麼,包括銷售包裝、組合包裝、運輸包裝、服務包裝、電子商務包裝及包裝組件。不適用範圍包括構成產品不可分割部分的包裝,以及某些工業包裝。適用範圍涵蓋製造商、進口商、分銷商、零售商、網上交易平台及訂單履行服務供應商,無論包裝是在歐盟製造或進口、用於企業對企業(B2B)或企業對消費者(B2C)交易,亦不論是空包裝或已裝有產品的包裝,均屬適用範圍。這亦包括負責填裝從第三方供應商採購的包裝、為該等包裝加上品牌標識、進口該等包裝或將該等包裝投放市場的企業。
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於 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並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一般適用。從該日起,相關義務包括必須備有符合性聲明(DoC)及每種包裝類型的技術文件、遵守食品接觸材料中的 PFAS 限量要求、遵守重金屬限量要求、減少包裝用量、符合基本可回收性要求,以及透過網上平台核實生產商的合規資料。標籤要求、可回收性等級、再生材料含量配額、包裝減量、重複使用目標及包裝內空隙要求則將自 2027 年起分階段實施。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製造商必須為投放歐盟市場的所有包裝和包裝材料準備一份書面的歐盟符合性聲明 (EU DoC),並至少為每種包裝類型提供一份技術文件,內容包括:包裝說明和設計資訊、標準和規範、合規性評估和物質證據、歐盟符合性聲明、EPR 註冊和標籤證明。一次性包裝的文件必須至少保留五年,可重複使用包裝的文件必須至少保留十年,並應監管機構的要求提供。
鉛、鎘、汞和六價鉻的總含量不得超過每公斤 100 毫克。對於食品接觸包裝,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單一目標 PFAS 不得超過 25 ppb,目標 PFAS 的總和不得超過 250 ppb,PFAS 總含量不得超過 50 ppm。現行的歐盟食品接觸和食品安全法律與這些限制同時適用。
可回收性按包裝單位中可有效回收部分的重量比例,劃分為 A 級(≥95%)至 E 級。從 2030 年 1 月 1 日起,包裝必須達到 C 級(≥70%)才能進入歐盟市場;從 2038 年起,必須達到 B 級(≥80%)。從 2030 年起,大多數塑膠包裝都必須達到最低再生材料含量目標,並要求可追溯性和可驗證的文件。
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包裝重量和體積必須減少到保護、衛生和安全所需的最低限度,禁止採用旨在增加產品觀感體積的設計。自同一日期起,電子商務包裝的空隙率上限為 50%。自 2028 年 8 月 12 日起,包裝必須貼有統一的圖示標籤,標明其材料組成;自 2029 年 2 月 12 日起,可重複使用包裝必須標明可重複使用,並附上提供收集點資訊的二維碼。
包裝或已包裝產品的製造商需承擔主要責任,包括評估符合性、準備技術文件及擬備歐盟符合性聲明(EU DoC)。進口商及分銷商必須核實上述事項。如以自有品牌銷售產品,或對包裝作出影響合規性的修改,則會被視為製造商。根據生產者責任延伸制(EPR),生產者需承擔其包裝在整個生命週期內的財務責任,包括收集、儲存、回收及處置,而相關費用則根據包裝的可回收性、再生材料含量、可重複使用性及受關注物質作出調整。
我們的 PPWR 差距分析和準備情況評估會審查您的產品,找出差距並就糾正措施提供建議——對於小型、單一市場的產品系列,通常需要幾週時間;對於多品牌或多國產品組合,或者需要測試、供應商數據或重新設計的情況,則需要更長時間。我們透過 PFAS 及重金屬測試、可回收性及設計評估、可重複使用性及耐用性測試、包裝減量研究及可堆肥性測試提供合規證明,並透過再生材料含量認證、EN 15343 認證及 RecyClass 認證,驗證有關再生材料含量和可回收性的聲明。首先,進行包裝盤點,確定貴公司的角色,要求供應商提供每種包裝類型的證明,優先考慮 PFAS 和重金屬的高風險包裝,並針對每種包裝類型準備合規資料包。
Units 303 & 305, 3/F, Building 22E,
Phase 3, Hong Kong Science Park,
Pak Shek Kok,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