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 在法律上並不被定義為一項稅項。這是一項碳定價機制,要求進口商購買反映進口至歐盟貨品所含碳排放量的 CBAM 憑證。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為向歐盟供應高碳排放產品的進口商及製造商引入了新的合規義務。從過渡期(2023 至 2025 年)內的季度申報要求,到 2026 年起全面實施的核查要求,所有申報人均須持續遵守 CBAM 法規及其實施細則所訂明的方法和程序要求,以確保持續符合相關規定。核查要求僅適用於採用實際排放數據(Actual Emissions Data)進行申報的企業。
SGS 提供值得信賴且獨立的 CBAM 服務,結合深厚的法規專業知識、全球技術專長,以及數十年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核查經驗。
採用實際排放數據進行 CBAM 申報,將如何為您的企業帶來效益?
- 減輕財務負擔根據歐盟委員會於 2025 年 12 月 16 日發布的《實施條例》及其附件規定,預設值具有懲罰性,通常高於企業實際排放水平。如果您的生產流程較為低碳,經核查的實際排放數據將有助降低您在 CBAM 下的成本負擔。
- 提升營運效率採用實際排放數據進行申報,可為企業提供更深入的營運洞察,協助識別營運效率不足之處及減碳機會,並有助提升整體生產力。
- 提升可信度與信任經核查的實際排放數據有助向投資者及客戶展示您的企業對合規要求及可持續發展的重視與承諾。有助建立長遠的信任。
- 為企業未來應對相關法規變化做好準備。建立符合 CBAM 要求的排放數據收集、監測及核算機制,可協助企業提升長期合規能力,從容應對未來 CBAM 範圍擴展及全球其他市場可能實施的類似監管要求。

什麼是 CBAM?它如何運作?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是歐盟推出的一項法規,旨在防止碳洩漏,確保具有較高內含碳排放的進口產品承擔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下適用的碳成本相當的價格。CBAM 採分階段實施,首先是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結束的過渡期,其後進入正式實施階段。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CBAM 正式實施階段正式生效。進口商必須提交年度 CBAM 申報,涵蓋申報年度內進口貨品所包含的內含溫室氣體排放量。
正式實施階段僅要求採用實際排放數據進行申報的進口商接受經認可第三方的核查。採用預設值進行申報的進口商毋須接受核查。
自 2026 年起,CBAM 的財務責任亦正式生效。進口商須於 2027 年購買並繳交相應數量的 CBAM 憑證,以對應其於 2026 年進口貨品所產生的內含碳排放量。
CBAM 涵蓋哪些行業及產品?
CBAM 目前適用於以下特定行業:
- 鋼鐵
- 水泥
- 鋁
- 肥料
- 氫能
- 電力
2025 年 CBAM 套案(CBAM Package)於 12 月 17 日公布,其中包括一項建議,擴大 CBAM 的適用範圍,將下游製成品及半製成鋼鐵和鋁製產品納入規管範圍。
我們為所有受影響行業的進口商、製造商、貿易商及整合供應鏈提供支援。


我們如何協助您做好 CBAM 合規準備
我們協助您履行監管要求、減輕行政負擔,並為長遠合規做好準備。我們的 CBAM 合規服務包括 CBAM 預先核查服務及培訓課程。
CBAM 預先核查服務
CBAM 預先核查(Pre-verification)是一項早期自願評估,旨在檢視企業的排放數據及監測系統是否符合 CBAM 制度的相關要求。這是一項第三方獨立、非認證的服務,旨在協助出口商評估其排放監測及申報系統,是否符合 CBAM 要求。
於 2026 年進行預先核查(Pre-verification),可帶來以下效益:
- 排放監測及申報中的錯誤和不一致之處可及早被識別,讓供應商有充足時間進行糾正。
- 模擬演練(Dry Run)可讓企業利用實際數據估算潛在的 CBAM 費用,從而為成本預測及財務規劃提供依據。
- 有助降低因缺乏可靠數據而需採用較不利預設值進行申報的風險。
- 預先核查有助企業熟悉 CBAM 核查流程。
CBAM 培訓課程
我們提供清晰且實務可行的專業指導,涵蓋以下範疇:
- 流程流向及系統邊界
- 計算方法及行業特定要求
- 監測計劃
核查機構認可資格
《核查機構認可的委員會授權法規》(2025 年 11 月 20 日)規定了 CBAM 核查機構認可的框架,包括:
- 歐洲的認證機構(Certification Bodies, CBs)應向其所屬的國家認可機構(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 NAB)申請認可資格,惟有關認可範圍未被提供者除外。
- 非歐洲的認證機構應向任何一家歐洲認可機構(European Accreditation Body)申請認可資格。
- 已獲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相關活動組別認可資格的核查機構,可申請擴展其認可範圍,以涵蓋相關的 CBAM 活動組別。
- 該法規的附件列出了 CBAM 的適用範圍,以及對核查機構的相關要求。
SGS 已於多個歐盟成員國獲認可為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核查機構。SGS 擬於未來申請擴大其 ISO/IEC 17029 認可範圍,以納入 CBAM 相關核查活動,惟須經相關認可機構評估。

為何選擇 SGS?
作為全球領先的溫室氣體(GHG)核查機構,憑藉數十年橫跨各行各業的排放交易體系(ETS)經驗。我們的全球服務網絡遍佈世界各地,能夠為全球供應商及其營運業務提供專業支援。作為值得信賴且獨立的核查機構,我們秉持嚴格的質量與誠信標準,提供全方位服務,針對企業面臨的實際挑戰提供切實可行的專業建議與支援。
常見問題
在過渡期內,進口商必須按季度申報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其後,自 2027 年起,進口商須就於 2026 年進口貨品所含的嵌入碳排放量購買 CBAM 憑證。相關憑證的成本將反映歐盟碳價與原產國已支付碳價之間的差額。
目前,CBAM 主要涵蓋特定原材料及部分下游產品,尤其集中於鋼鐵及鋁業相關產品。這些產品包括螺栓、螺絲、汽車緊固件、墊圈等。歐盟委員會於 2025 年 12 月 17 日發布的《修訂條例 (EU) 2023/956 提案》中,已將若干鋼鐵及鋁製高碳排放下游產品納入 CBAM 的適用範圍。
根據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的規定,不同類型產品在其內含溫室氣體(GHG)排放量的計算及申報方面,須符合不同的要求和規則。這些規則會因產品類型、所涉及的溫室氣體種類,以及是否包含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而有所不同。
對於水泥產品,重點在於二氧化碳(CO₂)排放。包含直接排放及間接排放,並按進口水泥的噸數作為申報單位進行申報。肥料產品的情況則較為複雜。除二氧化碳(CO₂)外,部分肥料產品還需計算氧化亞氮(N₂O)排放,並涵蓋直接排放及間接排放;相關排放數據則按進口肥料的噸數作為申報單位進行申報。鋼鐵產品亦以噸數作為申報單位,但僅涵蓋直接二氧化碳(CO₂)排放。鋁產品的申報方式與鋼鐵產品相似,但除二氧化碳(CO₂)外,部分鋁產品還須納入全氟碳化物(PFCs)的排放量計算。氫氣產品按噸數作為申報單位,涵蓋二氧化碳(CO₂)排放;而電力則按兆瓦時(MWh)作為申報單位,並僅涵蓋直接二氧化碳(CO₂)排放。
我們透過預先核查服務及培訓課程,協助企業做好 CBAM 合規準備。

